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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犯“圣讳”中进士
长三角分属苏浙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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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分属苏浙沪

春秋时,长三角的大部分地区属于吴国,杭州湾以南的部分属于越国。在越国灭吴后,都成了越国的辖区。战国后期楚灭越,长三角又成为楚国的一部分。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实行郡县制,长三角在长江以南的部分都属于会稽郡,郡治在吴县(今苏州);长江以北的部分则属于东海郡,郡治在郯县(今山东郯城北)。

西汉期间,长三角的大部分地区属于会稽郡,吴县依然是地方行政中心。但今南京一带属丹阳郡,郡治在宛陵(今安徽宣州市)。长江以北的部分变化较多,西汉末年属广陵国(都广陵,今扬州西北)和临淮郡(治徐县,今江苏泗洪南)。东汉永建四年由会稽郡分置吴郡,会稽郡的辖区缩小到杭州湾南岸,治山阴(今浙江绍兴)。长三角的大部分地方属于新建的吴郡,治所还是在吴县。至此,长三角形成了一个以长江、宁镇丘陵、钱塘江为界,分属不同二级行政区的局面,长江南北还分属两个不同的一级行政区。

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分裂时期和隋朝的短期统一,到唐朝时,长三角的江南部分都属于江南东道,但分属润州、常州、苏州、湖州、杭州、越州和明州这些二级行政区,江北部分则属于淮南道的扬州,而今南通市的大部分依然没有成陆。到了五代十国的分裂时期,长三角分属吴国(后为南唐)和吴越国,大致以今无锡与苏州之间及太湖西岸今江浙之间为界。北宋统一后,长三角的大部分地区属于两浙路,但南京一带属于江南东路的江宁府,长江以北的地区属于淮南东路的扬州、泰州和通州,通州就设置在今南通市境已成陆部分。南宋时将两浙路分为东西两路,杭州湾以南的绍兴和庆元二府属于两浙东路,其余属于两浙西路。

元朝设立的行省范围很大,长三角的江南部分都属于江浙行省,内部的划分与南宋时差不多,江北部分则属于河南江北行省。明朝初年,朱元璋建都应天府(今南京),设立了一个非常大的一级行政区——京师,长三角的长江南北部分第一次归入同一行政区,仅杭州及杭州湾南岸属于浙江布政使司。明朝迁都北京后,京师改称南直隶,南部今嘉兴市改属浙江,从此形成了江浙两省的界线。清初南直隶改称江南,康熙年间分为江苏、安徽两省,长三角部分都划在江苏省。

上海自元朝至元二十八年设县后,一直属松江府。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上海于1843年开埠,以后在县境内陆续设立了英租界、法租界和公共租界。清朝时设有督察性质的“分巡苏松太兵备道”,因为驻在上海,俗称“上海道”、“上海道台”。在与西方列强的交涉中,上海县级别太低,职权有限,所以大多由“上海道”出面,如与英国领事巴富尔签订《土地章程》的就是“上海道台”宫慕久。但“上海道”不是行政区划,上海县在行政上还是属于江苏省。

1927年,国民政府设立上海特别市,辖上海县全境和宝山、川沙二县部分乡镇,直属中央政府,1930年改名上海市。从此上海不再属于江苏省,长三角分属于江苏、浙江和上海市三个省级行政区。

摘自《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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