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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草案 关系众人生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在京举行,民法总则草案、网络安全法草案、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制定民法总则 健全法律制度

民法总则能不能为个人信息提供保护?撤销监护权后,谁来保护被监护人?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如何定位……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对相关问题进一步做出规定,对民事权益的保护更趋完善。

个人信息安全将受更多保护

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我国刑法中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所涉及,但民法通则中并无相应条款。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首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确立了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一般规则,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民法、刑法和其他部门法规从不同角度,借助不同救济方式,更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撤销监护权后孩子谁来管?

尽管现行民法通则已有撤销失职监护人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在草案一审稿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条件等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此外,一审稿提出原监护人确有悔改可恢复监护人资格,二审稿进一步限定为,原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才能申请恢复,且恢复监护人资格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草案二审稿对监护制度的修改体现了民法总则制定中的人文关怀精神,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更加稳妥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分”

草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发生变化,许多地方建立了经济合作社。目前没有法律具体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形态,在民法上给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实际、时机成熟。否则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谁来订立合同,有无侵权问题,财产如何处置等很多问题在法律上没有保障。

惩治网络诈骗 增加相关规定

网络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包括拟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拟增加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等。

三审稿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网络诈骗特别是新型网络违法犯罪呈多发态势,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加大惩治力度,建议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对此,三审稿增加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啥是微型企业 有了明确概念

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微型企业的概念,并在相关促进措施和制度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特别提出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环境、构建多元化融资服务体系,并增加了“权益保护”和“监督检查”等章节。

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微型企业概念,要求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同时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融资支持、创业创新支持、社会服务等政策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针对融资难问题,特别从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组织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支持。此外,新增加一些具体要求,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修订草案特别增加了“权益保护”和“监督检查”等章节,明确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等。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要向营利性说“不”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新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草案提出,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此次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者、监管者、参与者以及消费者来说,民办教育发展的目标、方向更加清晰,责、权、利的界定更加明确,将有利于鼓励、支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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