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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开启“大城管”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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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范围扩大 体制进一步理顺
郑州开启“大城管”时代
新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亮相

9月9日召开的全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推进会确定了我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时间表目标任务, 昨日,郑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进入实质阶段,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将进一步理顺,“大城管”时代正式开启。

增加“1”加“4”综合执法范围

按照《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9月底前将实现市级和县(市、区、开发区)级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规定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划转到位,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等全部统一。

规定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主要体现在新增了“1”加“4”综合执法范围。

“1”指的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4”指的是4个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分别是: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环境保护管理、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待时机成熟后再集中行使。

实行大部门制 理顺管理执法体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

新组建的郑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为郑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局,加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作为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各管委会(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在原管理体制基础上设立城市管理局,加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市、县(市、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分别设立直属的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任务。

市级执法机构名称为市城市综合执法监察总队,县(市、区)、管委会执法机构名称为城市综合执法监察支队。

郑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原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市政公用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河道管理、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城市养犬管理、城市管理应急处置等职责;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道路红线内花坛花带和行道树的日常管养职责;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职责;负责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职责;负责牵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和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管理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市政、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职责;承担区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工商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纳入城市综合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权。

下移管理重心,下放管理职权,确立城区政府、管委会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更换

昨日的挂牌仪式上,新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亮相,整体为深蓝色,与公安制服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按照改革要求,全市将按照不低于城市常住人口万分之三的标准配备城市综合执法人员,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方最高可配城市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七的综合执法人员,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应于9月底前统一更换。

本报记者 裴其娟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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