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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报考门槛考试方式与司法考试不同

据新华社电(记者 王茜)司法部日前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我国从2002年组织首次司法考试,到2017年司法考试收官,司法部共组织实施了16次司法考试,选拔储备了大量合格法律职业人才。但司法考试制度还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定于2018年开始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报名参加考试人员的专业学历要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同时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在考试方式上,《实施办法》将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阶段,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第二阶段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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