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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复审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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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复审复核

本报记者 赵文静

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做?

某区劳动监察大队的郭某,对区监委给予他的处理决定不服。在收到处理决定之后,向区监委申请了复审。区监委受理后,依法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审决定。但是郭某仍不服,郭某应该怎么办?

答:为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复审、复核。“复审”,是指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应当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是指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不服,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复审决定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对原复审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复审是复核的前置程序,未经复审的,不能提出复核申请。

因此,郭某可以在收到区监委的复审决定后,一个月内向区监委的上一级监委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将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被调查人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是否属自动投案?

梁某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监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梁某可能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为了核查情况,调查人员电话通知梁某到监察机关配合调查。接到电话后,梁某按时到监察机关如实说明了自己职务犯罪行为。本案中,梁某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属于自动投案吗?

答:监察法关于“涉嫌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作了衔接。

自动投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途中被捕,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但被调查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监察机关的电话通知,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强制效力并未达到限制被通知人人身自由的程度。被通知人在接到监察机关的电话后,其自由尚未受到限制,可以选择拒不到案,也可以选择逃跑。被通知人能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表明其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认识,体现出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因此,梁某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说明了自己职务犯罪行为,属于自动投案。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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