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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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一版)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者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 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销售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对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恶劣、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抄送工商、国土资源、物价、金融等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依法进行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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