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经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以及其他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通知》要求,自即日起至9月20日,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政策界限,严格落实责任,对照治理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要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地各单位要在10月20日前对自查自纠出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10月20日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组织、财政、工商、审计、国资、民政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自查自纠不到位、漏报瞒报、不认真整改的、审核把关不严的,一律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主体责任,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活动有效开展。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治理工作负总责,要率先垂范,带头登记申报,带头纠正违规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责任,立足监督职责,协助各级党委(党组)做好本地本部门违规经商办企业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工作。要拓宽举报渠道,充分利用12388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确保群众举报渠道24小时畅通,及时受理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举报,实时了解掌握专项治理情况。
《通知》明确,对自查自纠阶段能够主动登记并积极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纪律责任;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拒绝整改,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以及被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从严从重处理,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在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的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出现漏报、瞒报等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将从严追究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