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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诬告陷害者没有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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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诬告陷害者没有立足之地

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

E区一名村支书在协助辖区政府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怂恿、放任多名有犯罪前科的人员聚众围堵阻拦施工,对上述人员垄断工地建筑材料供应、土石方清运等项目,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不管不问,反而收受上述人员贿赂10万元。对于王某这种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给予何种处分?

答: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新修订的《条例》针对侵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加了相应处分规定。其中,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共9条,新增1条,修改5条。

《条例》在群众纪律方面的这些变化,条条件件,都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息息相关。此条就是新增条款。黑恶势力及其背后“保护伞”一直为人民群众所痛恨,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回应社会关切,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

王某身为党员干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反党的群众纪律;收受贿赂10万元,已经涉嫌受贿犯罪。为此,该区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让诬告陷害者没有立足之地

A区某单位干部张某(中共党员),为发泄对其主管副局长刘某的不满,故意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对于张某这种不实举报的行为,能否给予党纪处分?

答:张某在行使检举控告权利时,没有如实反映情况,而是恶意歪曲事实、陷害他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二条明确:“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吸收原《条例》第六十九条内容的基础上,新修订的《条例》补充完善了针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的处分规定,清楚地表明,诬告陷害他人为党的纪律所不容,必须查处诬告者,让诬告者失去舞台、无立足之地。

张某身为党员干部,滥用信访举报权利,背离举报监督的本质,造成了不良影响,该区纪委根据《条例》规定,经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报记者 赵文静 通讯员 刘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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