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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不能为亲属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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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不能为亲属谋私利

党员干部不能

为亲属谋私利

E区市政建设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曾某,利用自己的职权半年前将儿媳冯某安排到下属二级机构垃圾清运公司上班。实际上冯某仅在垃圾清运公司“挂名”,并未到岗上班,工资却照常发放。那么,对于曾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曾某借职权之便安排亲属“吃空饷”,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八十七条(原《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明确:“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纵容”,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默许”,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已经了解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明白白地表示同意,但是暗示已经许可的行为。

对于此条款规定,新《条例》将第一款纵容、默许的对象由“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扩大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将第二款的主体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扩大到“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曾某利用本人职权为儿媳谋取私利,不仅贪占财政资金,更破坏了社会公正原则,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这种“以公币入私囊,把公权当私器”的党员干部应当严肃处理。经过区纪委监委的批评教育,曾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冯某半年所得工资退回垃圾清运公司。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曾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干部要正确

行使手中权力

2017年11月初至2018年10月中旬,X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户籍室民警李某在为群众办理户籍等业务中,向办事群众违规收取复印费等费用,该派出所所长张某不但未及时有效制止,而且听之任之、任由上述错误行为发展,三个月累计收受群众费用5000余元。对于李某、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置?

答:党员干部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其中,第二款“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为本次《条例》修订新增内容。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是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员干部如果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做管理群众的特权,其后果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

李某、张某身为党员干部,对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分别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经X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某党内警告处分。

本报记者 赵文静 通讯员 武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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