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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办法下月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李娜)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责或者乱履责,将被追责。

《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等。

《办法》要求,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对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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