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X市D单位下属二级机构负责人王某,违反财经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私设“小金库”,违规以会议费为名报销吃喝费用、违规在度假村和五星级酒店开会,王某随后受到党政纪处分。那么D单位“一把手”,是否应该受到责任追究?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七条明确:“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要把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担负起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条例》以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
2015年修订《条例》时,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规定了履行主体责任失职行为的处分条款;2018年修订,将该条文由“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调整至“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更加凸显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强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失职违反的是政治纪律,同时,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修改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对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作了更为明确的表述。
2018年11月,X市D单位职工举报单位二级机构负责人王某私设“小金库”、公款吃喝等问题,市纪委监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经查,王某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以会议费为名报销吃喝费用、违规在度假村和五星级酒店开会等问题,市纪委监委经研究,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同时,D单位党组书记、局长刘某和主管该二级机构的副局长杜某,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