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省委巡视组在巡视检查X市某镇时发现该镇党委委员、副书记王某的办公用房面积为26.2平方米,超过规定面积;其房内还摆放茶台一个、小冰箱一台,违反了办公用房管理规定。针对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2015年修订《条例》时吸收了2010年《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二)项“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第(三)项“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内容;2018年修订作了文字修改。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看,个别地方修建豪华气派的办公大楼,铺张浪费,甚至占地上百亩、耗资几个亿,富丽堂皇,吃喝玩乐一应俱全。这种大建楼堂馆所的行为不但浪费公共资财,也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必须坚决反对。
王某作为该镇党委副书记,在十八大之后和中巡组、省巡组纪律巡视整饬“四风”期间,仍长期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8.2平方米,并在屋内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问题。 本报记者 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