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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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市政绿化环卫管理所聘用临时工肖某和马某负责收取环卫所垃圾处理费。肖某和马某二人违反有关规定,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收取垃圾处理费并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与个人资金混存混用。其中肖某将个人资金和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混合使用,分两次在商业银行购买共计40万元的理财产品,并将理财收益与利息收入存入其个人账户。该市政绿化环卫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李某未对肖、马二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处理。李某的行为是否违纪?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2018年修订《条例》时对本条未作修改。 本条是关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 党的工作内容非常丰富,《条例》不可能列举所有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多年来,党中央和党的工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对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严明的工作纪律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 李某身为共产党员、市政绿化环卫管理所所长,在任职期间的机关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该市政绿化环卫管理所未按规定上缴垃圾处理费及聘用人员违规使用垃圾处理费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经违反工作纪律。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郑报全媒体记者 赵文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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