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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5个工作日内须上报 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追究责任
中原网  日期: 2007-01-21  来源: 郑州日报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记者 刘羊旸)记者20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劳动保障部近日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要求要情报告应在发现要情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上报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审计等部门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按要求上报的制度。

  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负相应责任。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要情报告制度包括:要情报告、结案报告、要情统计报告、要情档案管理等。要情报告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等。

  这位负责人说,要情报告应在发现要情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上报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重大要情应在报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同时,报送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此外,对隐瞒要情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要情发生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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