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一博)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省政府日前制定并印发了《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今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和不适当行政行为等,不够行政处分的,将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该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超越法定权限的;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产生负面社会影响,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违法规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的;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有关人员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
行政执法机关将通过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形式来承担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越权执法等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多次实施执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重的,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或者调离执法岗位并取消执法资格。违反政纪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