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买高卖“吃”差价、骗取看房费——针对这些房产中介领域屡见不鲜的行为,建设部、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一步约束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为。
严禁“赚差价”等三种行为
新规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确立了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并明令禁止三种行为: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也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或重复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保证信息与事实相符后,方可对外发布有关信息。三是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据悉,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根据《通知》要求,于近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
全面推行中介备案公示制度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两方面着手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一方面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交易保证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另一方面,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管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素质。
中介须单立客户交易账户
为防止中介挪用交易资金,《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约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并且确立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资金划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支取现金。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中介经手的交易结算资金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它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中介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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