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粤东 南南)精神病人住院时从医院楼上跳下身亡,医院是否担责?昨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简称八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小华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06年8月12日,小华被八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当天住院治疗。第二天下午5时30分许,小华独自从病房走出,上到病房楼的七楼楼顶,当场跳楼身亡。小华的父母将八院告上法庭,要求八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小华跳楼身亡的当天由同学看护,小华趁同学不备,走出病房。病房楼通往楼顶有一门锁,但门锁的螺栓不牢固,轻易就能打开。法院认为,八院的门锁不牢固,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小华的监护人及陪护人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判决八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6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