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北京晨报》报道,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一做法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
2005年11月1日晚9时,被告人王某等人抢劫致被害人蔡某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官调解,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最后,法官对王某作出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终的死缓,法院以经济损失赔偿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是否超出了法律的范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认为,被告人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成为减刑的情节。但是,对于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