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论,若是从单一的案件来看,东莞市以赔钱减刑的方式来使得原告、被告双方在诉讼官司中的利益最大化,应该是一个比较合理的解决途径。但问题在于,若是法院在判案时连续采取此类办法进行终审判决,那么恐怕就容易给公众一个非常不好的错觉——有钱人可以通过赔偿来减刑,但穷人却无可奈何。
这样的错觉显然是于司法公正的形象不利的,也不容易让公众树立起对司法判决的敬畏之心。
其实,公众更为担心的是,有了东莞这样自定新规擅自尝试的先例,会给其他一些地方的司法判决造成一种错觉,仿佛只要可以赔偿,犯罪分子就必然要获得减刑,如果真的在司法业内与更广泛的人群中形成了这样一种无意识的错觉,那么本就令人担心的司法公平与公正恐怕就会更加令人忧虑。
我想,这也是为何公众在看到这个新闻报道之后,就会不由自主地联想到“有钱人犯罪受罚要比穷人轻”。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