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维斌在《人民论坛》撰文认为,我国政治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为经济建设确立了应有的位置,为经济发展确立了正确的方向;(2)为经济发展清除了观念、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为经济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环境;(3)加快制度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4)鼓励人们创新和发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投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公共服务的矛盾与政府责任
汪玉凯在《中国经济时报》撰文认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有关公共服务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为什么在目前的条件下公共服务方面的问题会如此突出?主要原因是:第一,公共服务政策的制定、制度安排明显地有失公平。第二,公共服务提供的体制成本太高。第三,政府缺乏严格的自我约束机制。政府花钱有没有硬的约束机制,能不能花得比较公平,这些都是很关键的问题。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缺乏严格的制度。当前解决社会公共需求与公共服务问题,主要取决于政府。政府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对公共服务的政策、范围、边界、政府能力等,进行科学的评估,制定出改善和发展公共服务的战略。就是说要有整体的解决思路和应对策略。第二,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责任。第三,创新公共服务体系。要确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机制灵活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这个目标的前提条件是,大刀阔斧地改革事业单位,重构公共服务体系。第四,要加快政府自身改革的步伐。
新农村建设须处理好几个关系
吕东升在《决策与信息》撰文认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指导思想和理论层面上看,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至关重要。(1)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的关系。当前处理两者关系,关键是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大力推进“五个一体化”:一是推进城乡发展规划一体化。要按照建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新体制要求打破分割格局,高标准、高起点地编制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二是推进产业布局一体化。三是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四是推进城乡社会事业发展一体化。五是推进城乡政策一体化。(2)政府主导作用与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3)经济发展与其他要件的关系。生产力的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但是,发展是全面的发展。发展又是一个系统工程,受诸多要素制约,因此新农村建设必须作为系统工程来抓。(4)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当前,有必要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要教育和引导基层干部群众树立艰苦创业、长期奋斗的思想,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二是要坚持把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作为切入点;三是要建立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干部人事工作新机制。
现代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
赵宇峰在《深圳大学学报》撰文认为,在更加倡导人性的和注重个人权利的新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所扮演的阶级统治工具的角色相对淡化,它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定位于高层的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上来,尤其是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提供社会的游戏规则来维护公共秩序和谋求公共利益。我们可以看到,国家与社会的区别并不在于它们产生的先后和具体的结构,而在于其各自的内在规定性和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的差异。社会力求的是生活在其中的个人的利益和价值的普遍实现,作为非官方性质的共同体组织,具有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国家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其存在是为了利用公共权力控制社会和政治冲突,以及维护统治。鉴于国家和社会的这些根本差异,这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为了实现各自的目标而展开关于权力的行使与监督、膨胀与制约以及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力求的国家与社会共生共强的制衡关系。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应实现三大转变
袁曙宏在《今日中国论坛》撰文认为,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观念转变为先导。具体而言要实现三大转变:首先是从缺乏群众观点的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注重疏导、加强服务的执法观念转变。执法不是一项孤立、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为,而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活动和社会系统工程。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破除一定程度存在的单纯执法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执法为民的重点在“执法”,核心是“为民”。其次,要实现从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效果向实体与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的执法观念转变。实体与程序并重是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制度保障。保证执法为民,实现执法公正,必须重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作用。最后,要实现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执法机关责任的执法观念转变。责任是法律的生命。“违法必究”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有力保障。无论是公民、法人违法还是执法机关违法,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各级执法机关和全体执法人员都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法治的中国特色及法律人的使命
张明新在《清华大学学报》撰文认为,随着中国国际交往领域和国际影响的扩大,中国宪法变迁与法治发展会越来越趋同于世界宪政文明与法治文明。但在可预期的意义上,这种变迁和进步在性质上会是现行制度的自我完善。法治的中国特色将得到较为明显的体现。通过对中国一个世纪以来宪法变迁与法治发展关系史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充满曲折坎坷,充满艰辛困苦,甚至充满了悲喜交加还有血泪牺牲,但法治因素的生长进步毕竟是“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中国的法治事业一路进退失据、颠沛流离地走过了一个世纪的风雨沧桑,终于走到了人类法治文明的门槛。尽管中国现实中的法治建设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我们有很多的理由可以去指责、抱怨这种情形,但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更为有建设意义的态度可能是务实、稳健地去进行观察、研究、思考和行动。法律人可以做的不是以所谓的“英雄”的姿态去强行突破现行宪法中的某些所谓落后之处,而是应当在现有宪法制度容许的空间里,使宪法中已经相当程度体现的法治因素得以落实,培育、呵护、扩展现有的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