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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综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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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调高公积金缴存比例
最高12% 最低5%
中原网  日期: 2007-02-10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潘燕)我市对郑州地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缴存比例进行了新调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最低不得低于5%。市政府昨日专门下发《进一步加强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不但提高了低收入家庭缴存比例,也明确了高收入家庭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缘 由

  据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我市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2%~10%,行政事业单位为8%。国家《条例》和《省条例》明确规定“均不得低于5%”,三部委《意见》规定“原则上不高于12%”。我市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显然偏低,也不符合上级新出台的有关规定。

  郑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随着郑州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以满足广大职工购买住房的需要。据统计,2000年我市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元左右,2006年10月达到每平方米3355元,上涨近2.8倍。从2000年至今,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直未作调整,与住房市场发展不同步,与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协调。

  政 策

  (一)郑州地区内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缴存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12%。

  (二)郑州地区内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和职工各12%。

  (三)凡是缴存单位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10%;达到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80%以上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均纳税收入计算。

  (五)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补缴自国家《条例》施行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比例不得低于5%。单位未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都要为职工补缴。

  (六)对本级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12%确有困难的县(市),可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

  要 求

  市政府规定,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按照规定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不缴。对于单位违反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管理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缴存确有困难的,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单位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缴存比例,并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确定后,至少应保持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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