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朱某为儿子办婚事,租用葛某的车接新娘,请黄某放鞭炮。当车行至一小桥处,黄某在车上点燃鞭炮,然后从车窗扔出去,当放第二个鞭炮时,鞭炮在葛某车的驾驶室仪表盘上炸响,将仪表盘炸坏,葛某的右眼炸伤。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父、朱某、黄某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计29534.2元。
该案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朱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朱父自愿承担;朱父、黄某共同承担葛某的医疗费、误工费、车损费共23683.51元;护理费等五项费用葛某自己承担。
说法:本案属于被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本案中,黄某与朱父、朱某之间是帮工、被帮工关系。朱父、朱某在本案中推定有过错。我国侵权法实行无过错责任法定原则,帮工活动中,被帮工人如不能证明其无错,就推定其存在疏于指导和管理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朱父、朱子作为被帮工人,在本案中不能证明其无过失,则推定其有过错。
黄某在车内燃放鞭炮存在重大过失。葛某对自己的利益维护存有疏懈,就其过失应承担适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