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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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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至初三 加班费每天至少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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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至初三 加班费每天至少68元
劳动维权春节不“打烊” 举报热线24小时开通
中原网  日期: 2007-02-17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红)春节在即,市劳动监察大队昨日发出通知,用人单位春节期间安排加班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加班工资,7天长假,加班费每天至少45.89元,其中,初一至初三每天加班工资不得低于68.83元。

  据介绍,春节7天长假中,大年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接下来4天为一般休息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如不支付则需安排补休。根据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480元,劳动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因此初一至初三最低加班费每天应为68.83元,后4天每天至少为45.89元。此外,实行小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相应的加班工资待遇,郑州市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

  市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强调,如果用人单位当月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了部分加班费,则只需补足其余部分;劳动者如发现单位不及时支付加班工资可随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市劳动监察举报电话0371-67439828,春节期间24小时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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