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顾瑞珍)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27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通知要求,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影视制作单位和演出举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环保、城建、文物部门的报批和验收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拍摄和演出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和设置的布景棚、营地、舞台等构筑物,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并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