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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机构超编进人 8种行为要受处罚

中原网  日期: 2007-03-07  来源: 郑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对超编进人等8种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已经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据悉,该《条例》规定:有下列8种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此外,《条例》还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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