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 张宗堂 邹声文 孟娜)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为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08年1月选出。
各省区市应选名额与十届相同
按照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为保持各地代表名额的相对稳定,决定草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相同。
港澳台应选名额与十届相同
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与十届相同,不重新进行分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也与十届相同。
决定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代表12人。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
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为保证少数民族、归侨在全国人大中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这就是说,我国56个民族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都有自己的代表。
首次规定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五届、六届全国人大作出的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没有涉及妇女代表的比例问题。从七届开始,只对妇女代表比例作出原则性规定。但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结果来看,妇女代表比例只达到20.24%,比九届低了1.58个百分点。
为落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
首次规定应有农民工代表
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值得重视的是,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我国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他们在全国人大中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针对这些情况,决定草案规定,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高于上一届。决定草案还专门规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