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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国际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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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联合出台《意见》确保办案质量
办理死刑案应遵循五原则

中原网  日期: 2007-03-12  来源: 郑州日报  
  为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提出,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五项原则: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意见》指出,必须继续坚持“严打”方针,正确运用死刑这一刑罚手段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有效遏制犯罪活动猖獗和蔓延势头。同时,要全面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

  ——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必须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严谨审慎,既要保证根据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又要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做到少杀、慎杀。

  ——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避免因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见》指出,对死刑案件适用刑罚时,既要防止重罪轻判,也要防止轻罪重判,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罚。

  严格执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四机关规定,故意违反法律和《意见》的规定,或者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影响办理死刑案件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材料提供便利。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辩护律师的上述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严禁刑讯逼供获取供述

  《意见》强调,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时,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意见》对公安机关提出以下4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二是加强证据的保全和固定工作。三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四是全面移送证据材料。

  (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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