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张宗堂 孟娜 邹声文)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了物权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经逐条研究草案修改60多处
杨景宇说,代表普遍认为,草案的形成历时13年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对草案作了60多处修改。
担保法与本法不一致适用本法
草案第八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这两条的规定有矛盾,建议对物权法与其他相关特别法的关系予以明确。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将草案第二百四十六条移至草案第四编“担保物权”中,修改为:“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不动产毁损可要求恢复原状
草案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审议中,有代表提出,“修理、重作、更换”主要适用于对动产造成损害的补救,对不动产造成的损害,有些是难以修理、重作、更换的,可以要求损害人予以恢复原状。
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返还遗失物不再规定具体时限
草案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审议中,有代表提出,本条规定的“二十日”期限过于严格,应考虑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
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