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周某在南方某报上看到一则“手机充值卡3.8折,全国热销,现诚招各地代理经销商,联系人黄宁”的广告后,向黄宁共汇出20140元用于购买充值卡,但一直没有收到手机充值卡。周某认为该广告是虚假广告,遂将报社告上法庭,要求报社赔偿其购买充值卡的费用。近日,法院审结该案,认为原告周某无充分证据能证实其存在有实际的损失,也无证据能证实其损失是由报社造成的,最终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法院认为,2006年4月至6月,该报在版面上发布有关手机充值卡的广告,其行为并无不当。原告作为读者在看到该广告的内容时,应该知道该广告除了告诉读者:“本公司与电信制卡部门联合推出移动、联通手机充值卡低价促销,100元面值的充值卡仅售38元”外,还写明是:“诚招各地代理经销商”。原告在没有与广告中的联系人签订任何代理经销合同的情况下,将款汇入一名叫“黄宁”的个人账户内。现原告只有将款汇入一名叫“黄宁”账户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能证实其存在有损失;亦无证据能证实该“黄宁”即是广告中的联系人“黄宁”。报社刊登广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到原告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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