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记者吕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15日发布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5月1日新办法施行后,我国药品广告管理将进一步加强。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共31条,对药品广告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时限、申请人的义务、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提供虚假审批材料
申请一年内不受理
《办法》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新办法明确,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新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吊销或撤销等情形下,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新办法还明确了药品广告审批、备案的程序和时限,强化了申请人的义务和审批机关的职责。
绝对夸大药品疗效
辖区药品销售暂停
《办法》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今后,广告严重违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暂停该产品的销售。
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广告未经审批进行宣传、处方药违法在大众媒介进行宣传、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
药品一则广告作假
所有广告文号撤销
《办法》规定,某种药品只要有一则广告弄虚作假,其所有广告文号都将被撤销,即不得在媒体上继续发布该药品的任何广告。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部分企业为一种药品同时申请并获得了大量的广告批准文号。当某一个广告因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被药监部门撤销后,该产品仍有很多广告在媒体上发布,甚至继续恶意进行虚假宣传,导致一边药监部门在撤号,一边企业仍然在发布该药品的广告,使撤销文号的处罚形同虚设,达不到震慑的作用。
新办法第二十条明确,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