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2005年6月,女学生小珊为圆空姐梦,与一家涉外专修学院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学院方对学员进行英语强化培训和空乘基础知识培训,成绩合格后学院负责协助办理赴新西兰的签证手续,学员赴新西兰继续学习6周,经新西兰航空公司培训成绩合格,由该公司颁发空乘资格证书,并根据学员自身条件在新西兰航空公司的协助下,在6个月内负责在国际上22家航空公司安排就业。学习期间,小珊共支付费用8万余元。当年9月,小珊完成学习,取得新西兰航空公司培训中心颁发的乘务员资格证书。然而学院一直没有为她提供就业机会。小珊认为学院已构成违约,遂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赴新西兰学费6万元、赔付所交费用2.5万余元及在新西兰生活费用1万元。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民办学校应当在教育管理部门的许可范围内,进行培训教育活动,但该学院在没有和新西兰航空公司充分协调并达成意向的情况下,便在招生协议书中承诺在6个月内给予培训毕业的学生在国际上22家航空公司安排就业,以致事后无法履约,实为一种欺诈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原告小珊对被告履约能力及相应资质缺乏必要的了解,致使自己蒙受损失,也有一定的责任。小珊支付的国内培训费,因被告已提供培训,因此不予返还,小珊赴新西兰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因已用于本人实际支出,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学院返还小珊赴新西兰培训费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