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批评明星做广告的风特别强劲。比如“超女”李宇春在广告里代言了饮料代牙膏、代罢手机代电脑结果她代言的商品出问题了有消费者就要将李宇春告上法庭,起诉她“误导消费”。于是有媒体批评她:你“超女”并不是“超级女人”,更不具备“超级智慧”,最多只会唱个歌,凭什么你敢挣那个广告费!还有葛优,在为亿霖木业公司做广告时有句台词是“合作造林,首选亿霖”,而且该公司紧接又一句广告词:“葛优都买林子赚钱啦,你还等什么呢”。然而,这个亿霖木业公司是搞传销的,它的犯案被定性为“北京迄今为止最大的传销案”。那些买了林子的大多是离退休的老人,因此,该案暴露后,老人们骂葛优戏里戏外都是坏人,说他骗了他们的“保命钱”。
因此,有舆论批评说,明星们为了钱,不讲德,不讲社会责任。
是的,为了钱不讲德,要讲德能拿到那不菲的广告费吗?在摄像机面前,在电视机前的观众面前,叫你脱,你就得脱;叫你露,你就得露;叫你上床你就得上床;叫你装健康,你就得力举泰山;叫你装病,你就得连楼梯都爬不动;叫你缺钙,你就得骨折;叫你卖弄,你就得像叫春的猫;叫你吹牛,你就得喊“地球人都知道”——在“粉丝”面前,他们是爷,在“广告费”面前,他们是孙子,他们容易吗?不容易。正经人那些话谁能说得出口?那些动作谁能做得出来吗?那得多厚的脸皮!从这个角度说,明星们就是挣个金山银山也应该,他们实在“牺牲”也不少。
但是,不管是用劳动挣来的钱,还是用脸皮挣来的钱,都要合理合法。你这边挣着大把的广告费,那边却残害着消费者,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针对名人广告不实的现象,欧美国家的广告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权威人士,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便是虚假广告;同时,如果证词广告暗示证人比一般人更有权威也应有理有据否则视为违法。”如果在我们的《广告法》也加上这些条文就不怕明星做广告时随便“忽悠”了。你说某某药好,你是“真实使用者”吗?你说某某化妆品好你往脸上涂抹过吗?你可以挣广告费,但同时也要为你在广告里的说法和“证词”负法律责任。如此一来不要说有人充当“送子观音”了,就是为一瓶牙膏做广告也得小心。
因此,批评明星做广告中的恶劣作风,不如呼吁立法规范他们的广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