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2005年4月21日,出租车司机许志明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为期一年的第三者责任险。
2005年12月10日,许志明的车与王某驾驶的车相撞,许志明的车被撞坏,共花费维修费6800元。当许志明就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全额索赔时,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一半。许志明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6800元。
说法: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保险公司指出,他们签订的保险合同第25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许志明在事故中负50%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只能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50%的赔付义务。
许志明则拿着同一份保险合同指出,保险条款第19条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偿许志明车辆损失6800元,然后可以向王某进行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第25条的理解与上述第19条的约定相悖。由于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法院支持许志明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他6800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