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红)失业人员逾期未领失业金、代领失业金人员携带有效证件不全、已就业人员依然领取失业金……针对近期我市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昨日,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通知,明确规范失业人员签到、领取失业保险金相关程序。
据介绍,去年我市新增失业人员18239人,目前全市本级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近3万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84元。此外,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时,还可领取医疗补助金38.4元,即每位失业人员每月可以实领金额共计422.4元。按照规定,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未按月到经办机构办理签到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需提供有效证明并经核准符合条件后予以补发;连续两次不到经办机构办理签到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停止支付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此次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可与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所核定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可以确认其已实现就业而停止发放失业金。其中包括: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的;已从事比较稳定的(三个月以上)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