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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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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

中原网  日期: 2007-03-30  来源: 郑州日报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经过近30年的改革探索之后,确立了一个更加科学地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的执政理念,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

  一、和谐思想的历史起源

  “和谐思想”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早在两千多年前儒家就强调以封建礼乐制度为基础的人伦和谐。儒家代表人物孔子认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道家的代表人物老子提出“小国寡民,使什伯之器而不用,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而社会等差的比例和谐则是法家思想的精髓,法家历来鼓励“刑无等级”,“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政治方面,法家主张“因功而受爵,因能而受官”。还有墨家思想的创始人墨子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爱无等差”,使“爱”的思想在墨家思想里发展到一个相当高的程度,为以后博爱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儒、道、法、墨四大家是我国和谐思想的奠基人,概括地说,儒家的“人之和”,道家的“自然之和”,法家的“制度之和”,墨家的“爱之和”都是中华文明中和谐思想的标志和象征。当然,和谐思想强调各方面的协调,并不是指各个方面的完全一致,而是“和而不同”,是各方面的相互补充,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二、法治的特征

  从法治角度看,法律在一个国家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剥夺;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处于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之下;各政治主体依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行使权力。同时,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予以有效的调整,各种社会资源通过法律机制予以合理的分配,使权力的失控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矫正,受侵害的权利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救济。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执法者拥有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执法主体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就会给公民的合法权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对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和程序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保证行政主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同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制度。

  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进一步推行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正权威的司法体制。以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以司法独立为制度基础,使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只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同时实行司法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司法体制。

  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法制建设。根据改革开放近30年的发展实践和各类权力腐败的教训,尽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针对在司法领域存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现象,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用法治的理念营造一个保护人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

  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综合治理。要依靠健全的法制调整不同群体间的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我们坚信,有中华五千年的和谐思想积淀,有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保障,“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一定会早日实现。    张 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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