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梁刚)原河南省油脂公司总经理、河南省国家油脂储备库主任李振彬挪用11万元公款一案,昨日在管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月,省国家油脂储备库财务人员王某工作调动,将自己管理的存有30余万元账外资金的存折,交给时任省油脂公司总经理、省国家油脂储备库主任的李振彬保管。2004年1月5日、6日、8日,李振彬冒用“王某”的名义从该存折上取出11万元,用于为自己购买房产。
公诉机关认为,李振彬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振彬的辩护律师称,李振彬占用公司的11万元资金,这个资金缺口在账户上有显示,李振彬只是为购房暂时挪用,并不是为了占为己有,因此李振彬的行为应属于挪用公款而不是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