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红)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系统职工及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省直统筹,省劳动保障部门出台实施细则规范管理。
职工个人账户自1998年补建
按照规定,我省农村信用社在编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农村信用社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本人缴工资的11%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个人账户;1997年年底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职工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此外,自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职工本人缴工资的11%调整为8%。
过渡期退休增发补贴金
按规定,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全省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为保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将实行原农村信用社养老金计发办法向全省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逐步双向过渡方案。
对于按原农村信用社计发办法高于按全省统一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调节金)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退休发给90%待遇差;2002年退休发给70%;2003年退休发给50%;2004年退休发给30%;2005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此外,对于按全省统一计发办法高于按原农村信用社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采用限比例计发并逐年递增的办法确定。其中,2001年退休计发20%;2002年退休计发40%;2003年退休计发60%;2004年退休计发80%;2005年及以后退休的按100%计发。
养老待遇按退休时间划分
2006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退休的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政府〔1998〕22号文件规定办理,且不再加发补贴金;2006年7月以后退休的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2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此外,凡2001年1月1日以来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均应按照退休时间重新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享受河南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所需费用从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2001年1月1日以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原金融机构规定执行;2001年1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20%,个人缴费比例2001年1月至6月为5%;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为6%;2003年7月至今为8%。以后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