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李建是荥阳市某歌厅副经理。2006年7月22日,歌厅服务员赵某捡到一位顾客遗失在歌厅的钱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交给值班的副经理李建。李建利用工作便利,通过这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号码猜出银行卡密码,又持身份证冒用该消费者的名义到银行取出现金34500元。案发后,这笔款项已发还失主。
说法:李建在无意的情况下取得他人的银行卡,这只是占有了银行卡本身,并未实际取得银行卡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财产。只要不去查询和使用,该卡的价值就不会实现,原持卡人也不会丧失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根据银行卡这种金融工具使用的特殊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李建没有将银行卡内的财产实际占有。
后来,李建通过他人的身份证号码猜出密码,到银行取款,实质上是通过冒用银行卡所有人的名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信任从而支付款项,这种行为符合诈骗犯罪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最终,荥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