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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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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
“李文甫事件”始末
马青云 李济通
中原网  日期: 2007-04-16  来源: 郑州日报  
  解放初期,郑州发生一起看似一般的治安案件。后因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涉及侵犯人权等,闹的惊天动地、沸沸扬扬,不亦乐乎。这就是有名的“李文甫事件”。

  据老市长王均智等同志回忆:1952年春天,新建的“郑州工人俱乐部”(在老坟岗,今金博大以西地方)落成。一天晚上,市总工会在此举行开幕式,并有文艺节目助兴。就在文艺节目开演不久,会场秩序大乱。原因是邀请的一家民办剧团,按传统习惯,先演一出“垫戏”。由于不是正剧,一般演员上场,所以演技平平,拖拖拉拉,招致观众不满。于是出现拍倒掌,吹口哨等起哄现象。剧团团长上台说明情况,被轰了回去;工会副主席登台解释,事态仍未平息。最后,参加仪式的市委副书记(兼市总工会主席)李友甫出面讲话,要求大家保持安静,遵守会场纪律。因当时正处抗美援朝之际,社会治安较乱,李特别强调,要提高警惕,防止阶级敌人破坏、捣乱,并要求公安干警进行干涉,予以处理。公安人员及工会干部,当场将带头起哄的群众,带至后台,逐一审查、询问。经查证,这些人都是工会会员,且思想进步、工作积极,并无任何劣迹,于是进行批评教育后,当晚全部释放。按说在那个特殊年代,此举并无不当。即是今天,出现类似情况,也会报警,弄清原委的。其后,却偏偏由于一篇通讯报道,而又引发一场轩然大波。

  事也凑巧,此事刚刚平息,武汉复又发生一起“纪凯夫事件”。《长江日报》予以披露,并加之评论,说作为武汉市主要负责人的纪凯夫,侵犯人权,限制自由,犯有原则性错误,应追究刑事责任,云云。《河南日报》、《郑州日报》相继予以转载。消息一经传开,本来平静的郑州,波澜又起。有人对号入坐,认为李文甫犯有类似错误,应重新立案,予以惩处。那时省会仍在开封,尚未迁郑。意见反映到省城,一时舆论哗然。面对巨大压力,李没有消沉,而是坦然面对,除公开承认错误,承担责任,还自请法院处理。最后,李文甫以侵犯人权罪,被判刑半年。李在服刑期间,认真学习革命理论,积极改造思想,还带领同室犯人,参加劳动,走坦白从宽之路,并因此多次受到表彰,由于表现出色,不久即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事隔多年,不少老同志对此仍记忆犹新。他们普遍认为,李书记是好心办了错事,判刑半年,有点过严。但事后李却多次表示,自己丧失原则,侵犯人权,给党造成不良影响,罪有应得。这种严以律己,以身践法,勇于自责的坦诚胸怀,至今仍熠熠生辉,不谛是我们今人学习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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