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国润)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昨日公布《2007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
取消各种行政事业收费
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住宿费,但必须由省辖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从严审核,严格控制,住宿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元/生期,并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择校费标准要降低
借读生交纳借读费后不再交纳杂费,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收费,应与城市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即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学校上学,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
不得在“三限”(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进一步降低择校费收费标准。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学生中途转学或退学时,学校要按学期退还相应的择校费。择校费不得用于教师个人福利,严禁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
严禁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品
中小学教材必须在教学用书目录内选用,严禁选用目录以外的教材。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坚决制止搭售或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严禁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提倡小学教师布置作业不再使用教辅材料。学生学习需要教辅材料,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购买。
高校不得跨学年收费
严禁高等学校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扩招费”、“定向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等。首次办理各类证、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工本费;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高等学校收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