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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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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得损害村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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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不得损害村民权益
市政府下发通知 即日起全面清理
中原网  日期: 2007-04-23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姬晓琼)制订村规民约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村规民约中损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条款必须予以修改或删除。记者昨日从市政府了解到,即日起我市将对村规民约进行全面清理,6月底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

  不得损害村民权益

  市政府规定,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现有的村规民约进行全面清理。主要通过与村委会及村民座谈、征求意见等形式,对村规民约制定程序和内容条款进行检查。

  清理过程中,对未按规定程序制定的村规民约,应责成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讨论决定;对村规民约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条款必须予以修改或删除,不得以“村民自治”或其他借口拒绝纠正。

  制定后报政府备案

  市政府还对今后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制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规定,今后,制定村规民约必须做到,程序要合法,村规民约必须由本村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经与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内容要合法,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村规民约制定后,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民有意见可投诉

  市政府还要求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报备案的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中的违法条款必须要求修改。该完善的完善,该纠正的纠正。

  村民对村规民约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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