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小林和小张是大学同学,两人在大学里就是人见人羡的小情侣。大学毕业后,小林在一家外企工作,小张则通过公务员考试,顺利地进入了公务员系统。工作没两年,双方父母开始考虑孩子的婚事。在家人的催促下,小林和小张出资购买了一处总价约20万元的二手房。因为两人工作时间不长,只能承担首付款。小林在外企工作,收入较高,二手房抵押贷款的主贷人也确定为小林。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客户经理了解到两人的情侣关系,考虑到小林收入虽然较高,但工作稳定性较差,于是要求小张出具房屋抵押贷款还款保证书。小张为了顺利得到银行贷款,爽快地在还款保证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好景不长,小林因所在的外企发生结构性人员调整而被迫离职。之后,小林终日无所事事,两人之间矛盾日益加深,竟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终于分手。小林离职后没有执行还贷。银行在连发了几份催告函后,一纸诉状将小林、小张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银行贷款。
法院查明,小林拖欠银行贷款事实属实,第二被告小张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曾出具还款保证书,承诺归还银行贷款,故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中小张为小林出具了还款保证书,实质上就是为小林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方式。《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小张签订的还款保证书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那么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小张应就小林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孙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