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卢文军 张丽霞 李利强)办理公交IC卡,公交公司该不该收取押金?这个问题前一个时期曾引起社会各方关注。昨日,一起与此有关的官司在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不过原告巩义市回郭镇村民赵正军告的不是公交公司,而是以未履行法定程序、越权制定IC卡押金收费等理由,把郑州市物价局告上法庭。在原告被告双方经过近3个小时的激烈交锋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此案。
赵正军在起诉书中称,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未履行法定程序,越权制定IC卡押金收费,且违反了1993年中央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属于乱收费的规定。他请求法院确认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公交电子车票价格的通知(郑价金200105号)违法,并撤销该通知中第二项:IC卡每卡收押金30元。
物价局答辩说,IC卡押金不是收费行为。押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客户选择了购买IC卡,也就同时选择了押金形式,这种选择的主动权在客户,而不是公交公司。同时,市物价局的现行文件是2002年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所批准的。因此,该文件程序合法。
带着种种疑问,记者采访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目前,该案件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他们不便公开表态。不过,公交公司正在积极筹备公交IC卡的系列相关材料,等这个官司宣判后,他们会给广大市民一个合理合情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