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五一”期间,市民李郑到一个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学习开车,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后,教练员带着他到野外上路训练。训练过程中,路上突然出现一棵大树,李郑紧急控制汽车,不料将油门当成制动,一声巨响后,教练车撞在大树上,车辆损毁,造成五万元经济损失。那么,这个责任应该在谁呢?
说法:法官认为,学员李郑不需承担责任,责任在教练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