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李继军)宠物狗寄养在宠物服务部期间突然死亡,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宠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宠物服务部赔偿狗主人3.5万元。
2004年8月3日,宋某将一只5个月大的德国牧羊犬寄养在贺某开办的宠物诊疗服务部,并签订了宠物寄养协议书。8月20日,宋某前去服务部时,贺某告诉他,狗因病于8月8日死亡,尸体当天就已经处理掉。宋某认为,服务部在事发时既没有通知他,也没有将狗的耳号及注册耳号的犬耳留存,双方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与贺某双方签订宠物寄养协议书后,即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贺某称该狗因病死亡,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也没有留存狗的耳号及注册耳号的犬耳,更没有及时通知狗的主人宋某。贺某具有明显过错,法院判令贺某按照狗的购买价格赔偿宋某3.5万元。贺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与宋某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贺某有妥善照顾好宋某寄养的狗的义务,在宋某领取时,有及时返还的义务。贺某称该狗已经死亡,既未在当时通知宋某,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狗已经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