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据5月23日《南国早报》)。
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对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有这个制度做保证,与会人员就有了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但是有些领导在集体研究决策时,总是选择沉默,广西出台的责任追究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它给这样的领导套上了一个“紧箍咒”:作为重要决策的参与者,无权保持沉默,否则也要承担决策错误的领导责任。
有些干部为什么习惯于“保持沉默”?这与一些主要领导“家长制”作风不无关系:独断专行惯了,不能听取不同意见或根本听不进不同意见,甚至错误地认为“集体决策”就是“主要领导决策”。敢于在这样的场合发表不同意见的人,往往会给主要领导留下“不保持一致”的印象。面对这样的主要领导,谁还敢发表意见?
还有一种情况是怕受牵连,特别是主要领导者已经表示赞同和“拍板”的时候,参加决策的其他领导就更加小心翼翼了:表示赞同吧,怕决策一旦失误造成损失,将来会牵连自己;表示不同意见吧,又怕得罪了主要领导,影响今后的仕途,左思右想之后,索性来个“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殊不知,正是这种行为,危害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削弱了政府部门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更养成了一些主要领导人独断专行的不良作风。
这种“沉默”也与过去领导责任不明有关。如有些单位或部门,决策成功了,受到表彰和奖励的都是个别主要领导;而失误了,往往又推给其他领导。所以,对有些“次要领导”来说,选择“沉默”反倒“安然无恙”。
正是摸准了领导决策中的这种微妙关系以及由此带来的危害,广西才出台了这个办法。你看,它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捆绑”在了一起,凡是参与集体研究决策的领导,如果装聋作哑不表态,一旦决策错误,就难逃其责。笔者相信,该办法将会迫使领导参与决策讨论时恪尽职守,切实负起责任来,有望改变“领导对错误决策保持沉默”的现象。 朱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