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潘正军 常小红 记者 陈亚洲)由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兴隆铺热电厂原党委书记兼二期扩建处主任宋蓉生受贿一案,经法院审理,5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宋蓉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40.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1年,被告人宋蓉生在担任郑州市集中供热指挥部二次网工程管理处副处长、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二次网工程管理处处长、管网工程处处长、工程管理部部长等职务期间,在安排管网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承接工程、工程验收、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9名工程承包商贿赂64.5万元除交内部“小金库”23.8万元外余款40.7万元被其个人占有、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