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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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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维护 农民工权益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日开始审议首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中原网  日期: 2007-05-29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姬晓琼)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填补我国地方立法空白的《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昨日正式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目前,国家还没有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群体的专门法律,兄弟省市也没有类似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负责人在作《条例(草案)》审议意见报告时解释,具有开创性地审议本《条例(草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不可能一步到位。对该《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目前主要集中在条例调整范围、就业、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问题上。

  工资不够标准须付赔偿金

  工资是进城务工人员最基本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条例(草案)》规定,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差额部分;拒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标准,向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加付赔偿金。

  加班同样要支付加班工资

  保证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是广大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最关心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条例(草案)》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以最大限度维护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权。

  须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参加社会保险,是解除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后顾之忧的重要举措,又是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办理意外保险;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为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办理医保,重点解决大病保障。

  不按规定签劳动合同将处罚

  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根本不签订劳动合同,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不利于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为此,《条例(草案)》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争议的,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情况为依据裁决。

  农民工也可申请经济适用房

  户口问题通常是进城务工人员享受经济适用房拦路虎。

  《条例(草案)》鼓励使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有关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租赁经济适用房。有条件的城市,应当逐步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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