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3版:要闻·综合
3  4  
PDF 版
违法建设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叔叔,你不要再抽烟了”
严查成人高招异地报考
贫困学子 广州免费读高中
工伤鉴定 开始执行新标准
上接第一版
“十一”起 燃气初装费取消
全省高考考点801个
建设单位不守合同将严惩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打印】  

工伤鉴定 开始执行新标准
一年后伤残情况有变可重新认定
中原网  日期: 2007-06-01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红)本月起,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已开始执行新标准,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新标准实施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满一年可申请复查鉴定,凡符合伤残级别提高标准的工伤职工,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随之调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则不再调整。

  按照规定,工伤职工在2007年4月30日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满1年、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所在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可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同时,即使符合工伤认定年限要求但伤残情况并未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如果依照新标准有可能改变原鉴定结论的,也可申请复查鉴定。此外,患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的工伤职工,依照新标准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效期为1~2年,具体期限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病情确认。

  申请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应填报《郑州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携带上次鉴定结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4张等相关资料。在市内五区范围内的,可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在中牟县、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巩义市、荥阳市和上街区范围内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所在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和送达。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