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红)本月起,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已开始执行新标准,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新标准实施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满一年可申请复查鉴定,凡符合伤残级别提高标准的工伤职工,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随之调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则不再调整。
按照规定,工伤职工在2007年4月30日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满1年、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所在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可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同时,即使符合工伤认定年限要求但伤残情况并未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如果依照新标准有可能改变原鉴定结论的,也可申请复查鉴定。此外,患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的工伤职工,依照新标准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效期为1~2年,具体期限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病情确认。
申请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应填报《郑州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携带上次鉴定结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4张等相关资料。在市内五区范围内的,可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在中牟县、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巩义市、荥阳市和上街区范围内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所在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和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