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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民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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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谨防“见习”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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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谨防“见习”陷阱

中原网  日期: 2007-06-07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李焱 刘招)小王是郑州市某高校会计系毕业生,到省城一家单位试用已经7个多月了,单位仍不与他签约。咨询该单位负责人,回答说:“国家有规定,大学生见习期是一年。”据了解,和小王同样遭遇的毕业生还真不少,个别企业打着“见习”旗号侵害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正在复习考研的小宋曾在郑州市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见习”了近9个月,最后因为连基本的生活费用都无法保障,只得被迫离开。据业内人士介绍,为了廉价使用大学生劳动力,一些用人单位采取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工作量而不增长劳动薪酬的做法,让试用者知难而退,“炒单位鱿鱼”。

  是试用还是见习?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据介绍,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人事部等六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规定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信誉好、有实力、接收见习生数量大的单位可以挂牌,成为“见习基地”。大学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郑州市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建民认为,见习期与试用期是有区别的。《劳动法》有试用期的规定条款,即“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它受《劳动法》规范。而见习期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关的条款规范,所以不受该法调整。在现行的法律中,对见习期间的权利、义务都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一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便利用见习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故意混淆“试用”与“见习”概念,以此延长试用期,毕业生找工作时应谨慎区分“见习”和“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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